9月27日,榕江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張某某、楊某某危險駕駛兩案,當庭宣判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7月28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從榕江縣古州鎮常馳廣場往匯龍廣場方向行駛,行至濱江花園路被榕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其體內乙醇含量為 132.74mg/100ml, 屬于醉酒駕駛。
2021年8月11日18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在朋友家吃晚飯,期間喝了五罐啤酒,酒后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將朋友周某某送回家(周某某家位于榕江縣高鐵站附近)。次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又駕駛該摩托車從高鐵站向榕江縣城方向行駛,當行至黎爐線89KM+200M處時被榕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張某某體內乙醇含量為102.69mg/100ml, 屬于醉酒駕駛。
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張某某醉酒駕駛摩托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且均沒有取得有效駕駛資格,屬于從重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庭審中,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國慶假期即將來臨,廣大公民應當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千萬別報僥幸心理,一旦被查獲,不但要面臨刑罰,還影響自己的聲譽,得不償失,悔恨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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