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近日,從江法院貫洞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羅某某將一輛鈴木牌二輪摩托車停放在貫洞鎮糧食所院壩內,2016年6月14日凌晨4點左右,被告石某1、梁某1盜走摩托車進行變賣,涉案摩托車未能追回,鑒于石某1、梁某1年齡未滿16周歲,公安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故原告將石某1、梁某1及其監護人石某2、梁某2共同作為被告訴至本院。
該案涉及未成年人,承辦法官決定親自到被告當地村委了解情況,與今分村村干取得聯系后,通知各被告到村委會,并邀請該村寨老、村干共同參與該案的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法官對監護人石某2、梁某2通過講法律擺道理,并通過電話對被告石某1、梁某1進行批評教育,在村干、寨老的共同努力下,最終被告同意共同賠償原告2000元,原告撤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法官提醒,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必須為子女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使孩子健康成長,避免孩子誤入歧途,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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